发表于:2005-02-26 14:04:00
86楼
编者按::西门子在欧洲抢注中国海信商标(HiSense)事件在业内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西门子公司在与海信就商标转让问题进行谈判的同时,还于去年将海信告上德国科隆地方法院,而海信方面也正调集人马,积极准备应对这场即将于4月在德国展开的诉讼。
2005年2月24日,海信集团向搜狐财经发来专稿,正式披露HiSense商标遭西门子抢注真相,并称西门子注册HiSense商标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业目的非常明确,为商界所不齿。海信将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搜狐财经特编发此稿,旨在提供更多信息以供业界参考,不代表搜狐财经观点。
以下是海信集团向搜狐财经发来专稿全文:
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开始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
自1993年以来,海信集团公司一直是中国电子百强的上榜企业,1998年以来,排名进入前十位,其电视机、空调机、电脑、手机等产品,一直是国家名牌产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英文商号和产品的商标都是“HiSense”。
1999年1月5日,海信集团的“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指定商品为第7、9、11类。
2002年年底开始,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正式进行磋商。
双方协商交涉两年未果,进入法律程序。
还原事件本身,清晰案件事实,博世-西门子恶意抢注的非法本质和险恶意图昭然若揭:
1、 与海信同处于一个商业圈、彼此熟悉且有商业交往,却直接抢注海信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法律所不容,为商界所不齿,与其所标榜的企业理念相去甚远并使其成为一种公众欺骗;
2、 采用直接抄袭、复制的拙劣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不仅表明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而且属于典型的抄袭、剽窃(小偷)行为;
3、 博世-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要价4000万元,而自己却既不正式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作为自己的品牌精心培植、宣传和维护。更有甚者,在双方就商标权属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竟然以所抢注商标在德国科隆起诉其试图进行商标讹诈的主观恶意非常突出。
为证明以上观点,特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海信集团简介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的青岛无线电二厂,到80年代的青岛电视机厂,再到90年代海信集团的快速发展,及至进入新世纪海信3C产业架构的形成,三十五年来,海信抓住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发展机遇,在高起点技术引进的同时,强化企业自主研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竞争实力不断提高。仅以近十年为例,1992年海信集团销售收入仅4亿元,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73亿元,规模扩大了60多倍。
海信目前拥有青岛海信信息产业园、家电工业园和位于中国北京、贵阳、辽宁、淄博、南京,以及南非、匈牙利、巴基斯坦的十多个生产基地,布局成海信的全球主导产业格局。目前,海信“家电、通信、信息”3C主导产业日趋稳固,并形成了年产800万台彩电、300万套空调、400万部CDMA手机、150万台冰箱、100万台计算机及防火墙、服务器等数码设备的强大产能。
从国内构建工业格局到海外跑马圈地、从100亿到273亿、从5000人到10000人、从80年代跨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到目前排名稳居前六,海信构筑了速度和规模新的辉煌。
近几年,技术创新实力的提升加速了海信产业扩张、规模提升以及主流产业的全球布局:技术孵化模式带来的“根深蒂固”和“枝繁叶茂”,加快了全球产业规模的提升和国际化市场拓展。
海信依靠清晰的目标市场战略和产品战略,在国际市场上,欧洲、美国、澳洲、中东、南非、东盟等区域和国家已经成为海信重要的战略市场,在匈牙利、南非、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等地,现代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使海信品牌在当地更具竞争力。如今,海信变频空调在欧洲、PDP/LCD等平板电视在欧美、CDMA手机在东盟的销售量都得到了快速的增长。
未来,海信将在资本、技术、人才、全球产业布局等方面展开一系列措施,迈开更快的步伐,到2010年前夕,实现“一个既强且大的国际化海信”。
为此,海信表示,将义无反顾地把自己抛到与世界顶级企业竞争的大潮中,继续坚持走好国际化道路,实现人才的国际化、产品的国际化;同时,坚持对原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追求;继续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将海信品牌发展成为世界市场上的知名品牌,形成全球化营销和服务网络;坚持市场上的高端产品战略;继续坚持稳健的财务方针;大力提高企业的制造水平;继续通过改制、重组的方式,推进产权制度变革,实现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国际化;完成海信集团的全球化发展战略布局,实现海信集团的国际化管理,向跨国经营迈进。
二、HiSense的诞生与发展
1993年以前,海信集团公司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使用的商标亦如其企业名称都是“QINGDAO”(青岛),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门类的不断增加,因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太具局限性,青岛电视机厂这个企业名称已不能适应多门类产品开发的需要;另外,“QINGDAO”作为客观存在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也缺乏显著性,不利于品牌传播,且不能扩大使用范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早在1987年就曾经公开征集过新的商标设计方案,结果没有如愿。1991年,当时的企业领导高瞻远瞩,毅然决定要创设一个全新的商标,既能用作产品商标,又能使用于企业名称,做到企业名称与主商标的统一。为此公司在企业内部通过厂报面向全体职工发出征稿启示,号召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给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起一个好名字。经过一段时间的征集、选评,最终确定企业总工程师钱钟毓设计的“海信”、“HiSense”作为企业的中英文商标,企业也为此对商标设计人进行了物质奖励。
确定商标名称以后,立即办理了“HiSense”、“海信”商标在9类商品的注册申请手续,中国商标局确认的申请日为1992年10月15日,该中英文商标由于是独创商标,显著性极强,顺利通过审查,商标局于1993年9月14日发布公告,3个月异议期满后被核准注册。当时之所以只申请了9类商品注册,是因为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范围不能超出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随着海信集团的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涉及电子、信息、第三产业等领域,为了实施对“HiSense”商标全方位的保护,海信集团于1994年-1997年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HiSense”商标在所有商品及服务类别的注册申请,这些申请均顺利通过审查和异议程序,均被核准注册。
“海信”、“HiSense”于1993年4月6日开始正式作为商标使用;1993年12月,青岛市经委批准以原青岛电视机厂为核心层企业成立海信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由青岛市工商局核准并登记。此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全部使用“海信”、“HiSense”作为商号,所有产品均使用中文“海信”及其英文“HiSense”商标。
海信集团自从启用“HiSense”、“海信”商标和商号以后,随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宣传力度也不断加大,企业知名度得到迅速提升,“海信”、“HiSense”商标、商号被国外内消费者所熟知,如:在1997年6月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商标、徽标标识有奖竞猜活动中名列榜首,HiSense商标认知率高达83.02%。
1998年4月8日,海信集团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正式由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从而确认了海信(HiSense)作为知名企业商号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企业在符合“字号驰名”、“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等条件下,才能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也才能被核准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特征用语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此时的海信集团公司已经被国家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确认为一家大型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著名企业。
1999年1月5日,“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对“HiSense”、“海信”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价值的认可,她凝聚了成千上万海信人多年的心血和汗水。
2000年4月18日,仅仅对商标的字体和整体表现方式做了一些艺术化处理,即成为现在广为使用的商标式样:
如果当年抢注时,博世-西门子就提出了这样一个商标设计,至少还可以说有点新意。然而,事实却是直接剽窃、抄袭了当时海信已经在4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广为使用的“HiSnse”,在德国抢注。事实上,从“HiSnse”被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到在德国提起注册申请,只有区区6天时间,再加上其他因素影响,其抢注的时间之紧迫也就可想而知,显然已经没有时间再考虑变通设计问题。
三、西门子与博世西门子
西门子集团成立于1847年,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之一。
1872年,西门子公司和中国就开始了业务往来。目前,西门子的全部业务集团都已经进入中国,活跃在中国的信息与通讯、自动化与控制、电力、交通、医疗、照明以及家用电器等各个行业中,其核心业务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解决方案。目前中国正在使用的一些最先进的技术很多出自西门子。
1937年,西门子(中国)公司成为西门子在欧洲以外的最大分公司。1989年西门子在华成立第一家合资企业。1994年10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成为西门子在华投资的控股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的销售、市场、人力资源、采购、财务、金融、法律和战略规划等工作。时至今日,西门子在中国已经建立了38个地方办事处和超过45家合资企业。截止到2004财年(即2004年10月31日),西门子在华的长期投资总额超过85亿人民币,销售额达到384亿元人民币。西门子是在中国投资的最大外商企业之一,拥有超过31000名员工。
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全称Bosch und Siemens Hausgerate GmbH,简称BSH公司,创建于1967年,是由德国Robert-Bosch GmbH公司(博斯公司)和德国 Siemens AG(西门子公司)组成的合资公司(各占50%股份)。公司总部设在德国。
经过30年多的发展,博世和西门子家电集团已从德国本土的一个制造商成长为目前在欧洲和全球家电市场占有很大份额的跨国公司,并成为领导世界家用电器发展潮流的力量之一。现在博世和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全球拥有43家生产基地,分布在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和亚洲等世界各地,员工35,000人。为遍布全球的用户生产洗衣机、冰箱、洗碗机、热水器、微波炉和小家电等系列家电产品,同时,拥有相应的全球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其主要产品为家用电器,2002年年销售额为60亿欧元。目前该公司在欧洲15个国家、美国、拉丁美洲和亚洲建有42个工厂,100多个销售网络和产品服务中心,约有35000个雇员。
1994年,BSH公司在华设立博西威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和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经营洗衣机;1995年,BSH公司在华设立安徽博西华制冷有限公司(在华独资公司),生产经营电冰箱; 1997年博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南京成立,该公司全权负责上述两公司的销售、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用该公司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自博世于80年代中期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再次进入中国市场至今,我们已凭借高达六亿多美元的总投资额及两位数的年均发展速度成为在华跨国企业的成功典范。”( http://www.bosch.com.cn)
“BOSCH”(博斯) 和“SIEMENS” (西门子)为该公司的主要商标,其它的次要商标有:“Constructa” ,“ Gaggenau” , “ Neff” , “Ufesa” 和“Thermador”。除此之外,该公司的区域性品牌有: 在希腊使用的“PITSOS” 商标, 土耳其使用的“PROFILO” 商标,西班牙使用的“BALAY” ,“LYNX”和“SUPERSER” 商标,拉丁美洲使用的“COLDEX”和“CONTINENTAL” 商标。
另,德国BSH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情况如下:
1、安徽博西华制冷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在华的独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生产电冰箱;
2、博西威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和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成立于1994年,生产洗衣机;
3、博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南京成立,该公司全权负责上述两公司的销售、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
四、海信与西门子彼此熟悉,且有交往
1999年以前,即使是在欧洲,海信(HiSense)也已经名声远扬。这从有关欧洲和国际性媒体的报道即可见一斑。如:1995年12月,《欧中经贸》的“明星企业(STAR ENTERPRISE)”就有专栏做过《青岛海信是中国电子行业中的佼佼者》的报道;1998年2月15日的《欧洲时报》也有关于1998海信国际新技术交流和新产品订货会的报道。
1997年7月30日的美国著名的《华尔街日报》,题为“中国企业在合并中寻求发展”的文章,对海信(HiSense)收购三家电视机厂做了报道(转引自1997年8月9日的《参考消息》)。1996年7月13日的《CHINA DAILY》题为“TV producter plans advances overseas”的文章和1997年4月20日《CHINA DAILY》题为“HiSense survives challenges”的文章都对海信的相关情况做了报道。以上三篇文章都使用了“HiSense”这一名称。
另外,早在1995年,海信集团的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就是由德国莱因公司组织审核的,并于1996年1月18日颁发了证书。由此可见,HiSense商标在德国也并不是无人知晓。
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华经营活动可以追溯到1937年。用该公司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自博世于80年代中期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再次进入中国市场至今,我们已凭借高达六亿多美元的总投资额及两位数的年均发展速度成为在华跨国企业的成功典范。博世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9年。今天我们的8,590余名中国员工遍布在不同的经营领域内。”( 摘自http://www.bosch.com.cn)
1998年9月,西门子公司将海信作为重要的用户,正式邀请海信的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其在新加坡举行的专业会议,并承担全部费用。直到2002年,海信还在某些领域与西门子有业务上的往来。而在中国市场上,海信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都设有自己的营销分公司,产品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地。自1995年以来,几乎在中国各地的家电与电子商场,都可以看到“HiSense”与“SIEMENS”的同台竞争。长期以来,海信与西门子(包括博世-西门子)同处以一个商业圈内,大家彼此非常熟悉,对于各自的商号和主要商标,当然也就不可能不知晓。
上述情况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早就进入中国市场的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西门子公司,事实上和海信同处于一个商业圈,并且有过业务往来关系,不可能不知道中国电子百强名列前茅的海信集团和她的驰名商标。
五、急不可待的抢注行径
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开始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1997年6月19日,为了规范“HiSense”商号的使用,集团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使用企业英文名称的通知》,明确规定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英文名称中第一个字母组合均为“HiSense”,并附有中英文对照表。1999年1月5日,“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
就在“海信/HiSense”商标被中国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第六天的1999年1月11日,博西公司即在德国申请“HiSense”商标注册,指定商品为第7、9、11类,于1999年2月25日获得注册(注册号39901013)。博西公司以此为基础,分别进行了欧盟注册(01230895)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际注册(注册号717960)。博西公司抢注的“HiSense”商标,与上述海信的驰名商标“HiSense”和英文商号“HiSense”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
这是典型的“完全无差别的复制”。
六、双方交涉经过
海信集团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工作与国际市场战略是相一致的。商标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国际市场拓展中远期规划,进行商标注册。截至到1999年1月在德国被抢注之前,海信的“HiSense”商标已经在4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1999年以前,海信集团的国外市场大都分布在亚洲、非洲、美洲、澳洲、东欧等地,商标注册工作也都先于产品出口工作。尽管也有极少数公司或个人也曾抢注过我们的“HiSense”商标,但大都已通过与注册人协商或商标异议程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近几年,海信集团加快了国际化进程,已经开始逐步拓展北美及西欧地区。然而,当海信集团计划进入西欧市场,并着手注册商标时,遇到了障碍,即德国BSH公司已经先于海信集团注册了“HiSense”商标。该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1999年1月5日“HiSense”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德国申请注册“HiSense”商标,随后于1999年7月6日申请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并且要求了优先权(1999年1月11日),致使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最先是在法国申请注册商标时,遭到了BSH公司的异议,在保加利亚、西班牙等国注册时都遇到了障碍。
在欧洲遇到商标争议问题,海信集团考虑到BSH公司是国际上的大型公司,在我国也有多家投资企业,这类国际化大企业都有自己广为认可的知名的商标,一般都不会去做诸如“抢注他人商标”之类投机取巧之事(因为不可能拿来替代自己的商标——BSH公司也是如此,不可能将其使用多年的原有商标更换掉)。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小公司抢注大都已经协商解决,何况拥有自己知名商标的国际大公司?正是基于此,我们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友好协商的姿态,而且也对协商转让商标的前景充满了希望与自信,以为两家国际知名大企业如果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达成共识,应该不会有问题。
基于此,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就主动致函与BSH公司联系注册商标的转移受让事宜,BSH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做出了答复,同意将其注册在“蓝色电器”的“HiSense”注册商标权转让给海信集团。海信集团考虑到 “HiSense”商标创设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同企业名称以及其他产品无法分离的内在关联(因为“HiSense”商标自创设以来,一直被用作厂商名称和商标名称),又于2003年4月14日致函对方希望能够将9、11类注册商标权一并转让给我方。2003年7月18日,对方致函我公司总裁,同意将9、11类注册商标权一并转让给我公司,当时并未提及转让价格。BSH公司2003年9月10日给海信的来函中透露了商标转让价格,要价上千万欧元。鉴于海信集团创设、注册、培植并使用该商标和德方抢先注册的实际背景情况,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注册投入,海信集团回复对方愿意出5万欧元作为其注册的补偿,5万欧元的计算是基于两倍的商标注册官方收费及律师费等基本费用。遗憾的是,对方根本不接受海信的报价,依然坚持数千万欧元的转让费,并于2004年2月19日的来函中将转让价格明确为4000万欧元。
至此,海信集团认为BSH公司根本没有诚意友好协商解决“HiSense”商标争端,而是以抢注海信集团驰名商标来赚取高额经济利益,或是阻止海信集团在德国、欧盟及其他相关国家的经营活动,因为海信集团的有些产品对BSH公司来说已经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但是,双方的联系断断续续一直到2004年10月底。
10月20日,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的代表,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Weber Bernhard先生来青岛与海信进行了最新一轮会晤、洽谈。双方在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就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后,当我方代表请求对方证实是否已经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诉的问题时,得到的答复是的确已经起诉,而且没有撤诉。这种行为是海信不可理解的-----博世西门子公司在与海信和谈过程中竟然已经就本案提起诉讼,已经使双方失去了和谈的基础。因此,海信方面明确提出,要么和谈,要么诉讼,二者选其一,请对方回去请示后回答。10月28日,博世-西门子公司的代表在发给海信的传真函中再次表达了愿意以和谈解决此商标争议,但同时表示已经提起的诉讼在争议解决之前不能撤销。海信回电表示,仍然愿意与其继续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但前提是对方必须撤诉,否则,我们之间的和谈是缺乏前提条件的。
在对方执意不撤诉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应诉,我们已在德国科隆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做出针对诉讼进行辩护的答复。2004年12月3日,向德国官方提交了撤销BSH公司“HiSense”商标的申请。
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
(一)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棗如本国法律允许棗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二) 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
(三) 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第八条〔商号〕 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第三十四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该建议是WIPO为适应工业产权发展而首次确立的保护驰名商标国际协调的共同标准。
该文件第2条关对某商标是否在某成员国为驰名商标的确定,之二[相关公众]明确规定:
(a)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
(A)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
(B)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
(C)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b)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为是驰名商标。
(c)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为是驰名商标。
(d)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所知晓(如果该成员国适用本款(c)项的话),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
中国和德国均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巴黎公约成员国。我们相信,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独创性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TRIPs协议明确将服务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规定在保护范围中,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即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予以认定。对于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只要对该驰名商标产生不良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暗示该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与此种使用有某种联系等,就应当原则上适用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TRIPs协议第十六条之2、3之規定:
2.《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 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八、中国企业在欧洲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企业开始向境外市场阔步推进的同时,有一种现象开始出现:境外企业或个人开始上演抢注中国内地知名商标的大戏,成为中国内地企业产品进入该国或该地区市场的新阻碍。
2001年7月,厦门节能灯企业东林公司进军欧洲市场时被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拒绝,理由是其拥有的英文“FIREFLY(萤火虫)”商标在当地已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注册。而且抢注的时间正好与欧盟作出对中国节能灯产品课以高额反倾销关税的终裁同步。” 西门子欧思朗作为欧洲主要的节能灯生产厂家,曾在2000年5月提出了针对中国节能灯行业的反倾销诉讼。2001年6月,欧盟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的节能灯产品被课以增加66.1%的高额反倾销关税,东林公司正是与其对阵的中方企业。据统计,不仅海信、东林电子商标被西门子抢注,上海德士、中轻青岛分公司、上海奥利玮、广州惠之星、佛山电器照明等5家灯具企业的商标也被西门子所属公司抢注。
分析以往的各种抢注案例,不难发现一个共同之处:这些抢注大都属于小公司或者个人的抢注行为。比如,泉州企业的17件知名商标在澳门被抢注,申请者是同一个人,其申请的商标中文名称和部分商标的图形与泉州企业产品的商标中文名称和图形完全一样。在台湾抢注泉州3件名鞋商标的也为同一个人,而且其申请的商标多为这些商标的中文及拼音组合商标。
海信等驰名商标被西门子一类的大公司恶意抢注,第一次向所有凭借自己的品牌与真诚面对消费者企业敲响警种:我们不仅要注意防范那些“商标耗子”,更要注意防范那些披着绅士外衣的“商标大鳄”。有关专家指出,商标恶意抢注已成为目前国际市场上商战中的一种新动向,值得国内企业高度警惕。
恶意抢注正在成为一些国外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通过抢注竞争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该国市场制造障碍。
极其巧合的是,据德国打击产品与商标仿冒行动小组(APM)消息,今年4月26日,德国工商总会与德国打击产品与商标仿冒行动小组将联合在柏林为德国企业举办“如何防范产品与商标在中国被仿冒”的研讨会。颇具讽刺意义的是:博西抢注海信的“HiSense“所采用方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仿冒”(一个字母也不差,全部照抄),只不过披上了一层“注册”的外衣。如此看来,我们反倒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中国驰名商标在德国反抢注、反假冒的问题,中国商标在国外的反抢注工作也已箭在弦上。
九、抢注商标的本质与目的
BSH公司一方面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一方面在欧洲抢注中国的驰名商标,其用意基本在于阻止中国的竞争对手进入欧洲及其他相关区域,转让费定位4000万欧元,已充分表明该公司故意通过商标抢注设置贸易壁垒的真实用意。在10月20日的谈判中,海信方面非常明确地表示:“HiSense”既是海信的商标,也是海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是最具显著性的商号),不论谁抢注了海信的商标,也不可能因此而禁止海信使用自己本来的企业名称,这既是法律的规定的一项义务(真实地表明其产品来源厂商),也是海信的企业名称权利。如果任凭抢注者滥用该商标,其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于“西门子”、“博世-西门子”与“海信”的混淆,是对消费者的不诚实甚至是公然欺骗,这决不应该是一个标榜以诚信为理念的企业所为。
据商务部门的有关考察资料得知,博世-西门子公司除了在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2000年第六期商品检测杂志刊载的题为《节约支出耗费时间》的洗碗机检测报告上首次提到HiSense字样,以及在德电器批发商telering营销有限两合公司网站上依稀看到HiSense在洗碗机上的使用情况以外,在专业电器商场,对德国公司生产的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逐一了解的结果是,均未发现使用“HiSense”标识。在的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其他对外公布资料及网站均未将“HiSense”列入其商标之中。在西门子、博世2004年洗碗机产品目录中,也没发现带有“HiSense”标识的产品。销售人员认为,该产品可能不属于一般的产品系列,只能直接向厂家订购。
由此进一步看出,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要价4000万元,而自己却既不使用也不维护,其主要目的就是敲诈。
十、专家观点
1、典型的“无差别复制”式抢注,本身就是恶意抢注的证明。
一件商标往往包括若干构成要素,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单词和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发生相似、相同的情况,有可能解释为雷同;而对于全新的独创性商标来说,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设计,却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雷同或者巧合,更何况大家同处于一个商业圈之内,本来就彼此熟悉。博世-西门对海信商标的抢注,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其抢注行为,直接侵害了海信基于自己的独创性商标的权利,影响了海信的欧洲市场利益,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其恶意抢注,而且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2、对于独创性商标的抄袭式抢注,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知识产权是本原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而智力劳动成果是以创新为本的。在知识产权的词典里,“抄袭”是与“剽窃”等价的,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通过保护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如果在德国的法庭上作出的判决与此相悖——凭借抄袭他人独创性成果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则人们不得不对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产生怀疑。而此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界对于德国乃至欧州大路的知识产权法制,一直是比较推崇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博世西门商标抢注案的处理,也是对德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准的实际验证。
3、将同一个商业圈内彼此熟悉的竞争对手的驰名商标和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违反,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不仅是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是竞争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至于某些企业仅仅将其作为骗取公众信誉的招牌,四处标榜,而实际行动上却是另一回事。到头来,也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德行为,不仅将其视为一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博世、西门子与海信在同一个商业圈内多年,“HiSense”与“SIMENSE”多年来在相同的市场竞争,大家彼此非常熟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抢注设置商标壁垒以阻止其商品进入特定的市场,或者借机讹诈,不仅违反善良的商业风俗习惯,而且构成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对消费者的欺骗,对竞争对手正当权利的侵害。“HiSense”既是海信的商标,也是海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名称(是最具显著性的商号),不论谁抢注了海信的商标,也不可能因此而禁止海信使用自己本来的企业名称,这既是法律的规定的一项义务(真实地表明其产品来源厂商),也是海信受法律部户的企业名称权。如果任凭抢注者滥用在这种情况下抄袭抢注的他人商标,其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于“西门子”、“博世-西门子”与“海信”的混淆,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诚实甚至是公然欺骗,这决不应该是一个标榜以诚信为理念的企业所为。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不采取有效地措施予以制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必将遭到破坏,诚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因此,各国立法都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加以明确,任何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不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
4、注册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业目的非常明确。
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了海信商标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加以品牌培植,只是漫天要价。排开其他问题不讲,假如这个商标不是抄袭仿冒海信的而是由博世-西门子自己新开发的,那么,一个新开发注册的商标要价4000万欧元,无论如何也是难以成立的——如果其要价成立,等于其客观上承认了“HiSense”在其抢注之前就已经被广泛认知的程度,同时也就证明了其抢注行为的违法性。否则,则恰恰说明其抢注行为的主观目的的恶意性——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卖高价。据说,博世-西门子的代表为了说明其要价的依据,甚至毫不掩饰地表示:如果转让给其他远没有海信如此知名品牌的企业(并暗示似乎连转让对象也已经有所考虑),对于海信来说,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还不如多花点钱接受转让。其抢注商标的真实目的,已经非常清楚。
5、海外恶意商标抢注中国的知名商标,不仅是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障碍,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
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企业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打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等已经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规手段。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的逐步实施,采用规避法律的方法,在海外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以制造中国品牌进入该国家和地区市场的障碍,或者借机敲诈。更为重要的是,过去,试图依靠商标抢注发点小财的,大多是一些“不入流”的无名企业,今天已经开始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和“战略”措施为个别貌似“绅士”的跨国公司所采用。这种新动向不仅住过的企业界值得关注,而且中国的知识产权界有关部门也值得关注与研究。海外恶意商标抢注中国的知名商标,不仅是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障碍,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我们必需从理论上认识清楚,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法律决措施,绝不能让这种破违反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横行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