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国资委召开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新闻通气会,并在会上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至此,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引领、以若干文件为配套的“1+N”政策体系,被进一步完善。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开展员工持股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实施员工持股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尝试,并且我国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较广,企业情况也各不相同,必须不断进行探索。如果不顾企业具体情况全面铺开,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需进行试点探索。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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