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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属于劳动法范畴的事情,不过话的说回来。目前劳动法规定很好,但是执行力度有怎样,大家都懂得!大型企业,管理相对正规,事情基本按照劳动法执行,但是遇见多数民营企业,就没那么容易了。
民营企业和大型企业基础不一样,在各自管理运作下也不尽相同。民营企业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在不严重违背劳动法情况下,似乎比大型企业更“灵活”。目前法律存在,但是监管缺失,责任分工不明确,再有民工素质残次不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这是现实。
在这之中,归根结底是利益问题,企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工人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两者是冲突的,也是兼容的。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人性化管理很重要。留住人才办法很多,但是留住人心最重要。
其一,法律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庆长假刚结束,究竟能不能领到加班费、能领多少,还不可简单地下定论。
其二,黄金周对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对另一部分人则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还有一些特殊行业,一年到头都必须有人值班,如银行、环卫、新闻、供水供电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更适宜的。
其三就是,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节前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劳动者通常称其为“过节费”,但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劳动监察介入时,用人单位则解释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对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