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一种增持情形可以在增持情况完成后向证监会提出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同时,要求在该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管理办法》
“增持制度完善将有利于公司推进市场化市值管理。”有反馈意见认为,股改后,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共同利益体的构筑,为上市公司和股东进行市值管理提供了平台。
同时,“增持制度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出,是市场实现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
对于上述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当然,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中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除此款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外,其他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
与此同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加强增持透明度
有反馈意见认为,股票的交易、定价,包括资本市场价值发现的功能,更多体现在对公司成长的预期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这和实体经济不一样,实体经济要看生产成本,而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与成长预期,与投资者信心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控股股东增持的安排,有利于控股股东在股价低迷的时候,发出积极信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公信力。
对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反馈意见,正在会同交易所积极进行下一步的制度安排,即以提高信息披露为主线,加强增持行为的透明度。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把监管放在事后,但在事前,要求提高透明度,在这方面,交易所近期将发布有关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者增持达到1%时,要履行信披义务,并且在首次披露义务同时,要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二,强化在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重大业绩预告,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不能在这些敏感期进行增持。
第三是技术保障,交易所将通过一定的技术保障,对增持过限(即达到1%和12个月内增持超过2%)的信息披露提供技术保障,来防范短线交易,即6个月内买进再卖出,或卖出再买进。
同时,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交易所在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法则予以严格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证监会:大股东增持不超2%可“先斩后奏”
“鼓励和引导长期资金入市”,这句常被监管层放出的“利好”,如今在一份文件上得到了更具体的体现。
落实利好三细则
昨晚,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发第56号主席令,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这意味着,8月15日晚证监会针对市场7大热点问题发言之中所提出的“6大措施”之一已经兑现。今后上市公司增持自家股票可按修改后的细则,实行简化程序免除要约收购。
比如,有一种增持情形可在增持完成后向证监会提出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同时,要求在该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发出公告,并向证监会会提出豁免申请。这也意味着,证监会对此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监管。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将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和加强交易所技术监督三方面提升大股东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新规加上三个方面监督的提出,显示出证监会 “既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又防止市场操纵行为,强化监管的目的。”
“此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主要明确了相关投资者在完成增持的3日内须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以及证监会需在10个工作日就申请给予答复。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明确了操作性。”李大霄认为,此次鼓励并规范大股东增持,证监会出台了三方面细则:
首先,在信息披露上,在投资者增持1%后,其后续的增持计划需要披露,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可有效区别投资者是“真买还是假买,准备买多少”的问题。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这是防止在关键时间点中,知情者利用信息优势而进行市场操纵。
第三,从技术上保障和监督增持行为,意味着“技术上的监管会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