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鼓励外资参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 点击:1359 | 回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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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5:41
楼主

-----2007年12月25日 09:06: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 吴风来---要 点

    1、绝大部分军工企业都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军民结合的资产和业务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整体上市。

    2、除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外,其他军工企业均应实施股份制改造。

    3、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非公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成分有同等待遇。

    4、原则上禁止外资参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对于有利于提高这类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经批准后外资也可以参股。限制外资参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没有禁止。鼓励外资参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

    5、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军工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到2010年末,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500亿-600亿元左右,军工上市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8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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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5:58
1楼
深化改革时机基本成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改革的原则,也为国防科技工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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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6:28
2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企业的改革经历了以军转民为主要标志的适应性调整阶段和“十五”期间的结构性调整阶段后,军工企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以及军工能力结构等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但与此同时,军工企业改革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仍滞后于全国国有企业。截至2006年底,只有22.5%的军工企业在改制后真正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远远低于全国65%的国有企业已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水平。绝大多数军工企业依然保持国有独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矛盾日益显现。

    从国外军事工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不断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借助资本市场加速扩张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如何使多年来国家投资建设形成的技术和能力得到很好的利用和释放,如何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是军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为此,我们对军工企业改革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尝试:

    一是政府层面加快和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国防科技工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对构建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是企业层面股份制改造的时机基本成熟。去年年底以来,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工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等一系列措施,深化改革谋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2007年,有18家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增发,10家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已远远超过历年募集资金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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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7:07
3楼

空话就少说些!!!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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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7:22
4楼

空话就少说些!!!看后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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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7:42
5楼
 鼓励军品资产上市

    《实施办法》从改制类型、改制要求、审批程序、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新的改革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制度创新为主线。除国有独资以外的军工企业,鼓励、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按照对不同类型军工企业的要求,参与其改制。《实施办法》中明确,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就是说,绝大部分军工企业都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并且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不再仅限于主辅分离、军民品分立后的民品资产,而是鼓励军民结合的资产和业务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整体上市,提高盈利能力,解决军品资产长期置于制度“孤岛”的问题。

    (二)提出新的改制形式。《实施办法》明确,所有的军工企业都应该改制,依据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就是说,除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外,其他军工企业均应实施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军工经济逐步发展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鼓励非公经济参与。以往军工企业几乎全部都是政策性改制,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占绝大多数,尚未真正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目前军工企业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比例还较低,要真正激发军工企业活力,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到国防建设中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全社会各种资源的作用,共同推进军民产业的协调、快速发展。《实施办法》鼓励境内资本及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在打通军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瓶颈的同时,也打破了非公经济投资军工企业的政策障碍。

    (四)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实施办法》对军工企业改制过程中及改制后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都做出了规定。由于军工企业改制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一般企业改制上市不同,我们要求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改制后仍然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特别条款,以确保国家任务完成和国家秘密安全。与此同时,对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保密审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后,还将进一步出台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录,使其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有更多机会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服务。这也是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监管的有益探索。

    (五)推进方式发生变化。以往的军工企业改制,行政色彩浓厚。《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希望更多地运用市场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对于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下一步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革环境,通过政策来引导军工企业改革的方向,通过监管来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和保证国家对军工能力的控制力。推进军工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是靠其自身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靠其自身深化改革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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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非公参与改制为长期战略

    《实施办法》出台后,在社会和资本市场都引起了反响。在国防科工委网站举办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在线访谈时,许多网民提出了大量的问题,其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非公经济参与和外资参与。从近期我委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达了一个重要信息: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建设和军工企业改制,是国防科技工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长期战略。

    在《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非公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成分有同等待遇。

    对于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这主要是考虑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稳妥、有序的原则和企业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对外资进入军工领域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军工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股军工企业。

    (二)没有限制外资在二级证券市场上的参与和交易行为,但是从保证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购买军工上市公司股票超出5%以上的行为以及恶意收购行为,在程序上作出了规定。

    (三)对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的行为,也针对不同军工企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原则上禁止外资参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对于有利于提高这类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经批准后外资也可以参股。二是,限制外资参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没有禁止。三是,鼓励外资参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因此说,除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外,我们对外资参股其他军工企业是不排斥的,与此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处理,不搞一刀切。

    应该看到,在国民经济发展大好、资本市场活跃的大环境下,军工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看到,不深化改革就不能从根本上转变军工经济发展方式,从根本上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应该看到,军工企业不推进运行机制的改变,在技术和资金都有限的现实条件下,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进一步深化调整改革的重要途径,通过制度创新以解决企业和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而实现体制机制的转型,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军工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永不枯竭的动力。

    未来目标:一是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军工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二是到2010年末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500亿-600亿元左右,军工上市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800亿元左右;三是积极探索具有军工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促进军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此,我们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导向、专业化整合、资本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模式,在继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重点扶持优势企业整体上市、重点鼓励专业化重组和产学研结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在积极推进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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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7 18:48:55
7楼
 国防科工委15日下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办法,政府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

    《办法》要求,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前提是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对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办法》提出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外资进入军工企业的领域也得到明确,《办法》指出,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新京报)

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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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18 08:18:37
8楼
需要保密的不应该鼓励外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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