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05-05 12:48:42
楼主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新规颁布后,基金公司赴港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融资审批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在核准制下,证监会在审核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除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准确充分完整披露信息外,还要对企业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持续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性、募集资金投向的效果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而如果采取注册制,证监会只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准确充分完整披露信息,而不进行实质性价值判断。那么,只要发行申请人依规定将有关信息完整、及时、真实、准确地予以披露,且符合明确规定的条件,证监会就不得以申请人经营前景不明等理由而拒绝其发行。
基金赴港开闸PK融资注册制,应该说是大利好对大利空,大家说说哪个更强,对大盘短期和中期影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