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检测认证:自我声明 vs 公告机构认证 点击:2 | 回复:0



行走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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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10-11 14:50:42
楼主
当我们在网购平台挑选进口零食时,常会看到两种不同的质检说明:有些商家直接在详情页标注 “已自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附上自家实验室的检测报告;而另一些则展示着带有权威机构 logo 的认证证书,页面显著位置写着 “经 XX 国家认可实验室检测合格”。这两种看似相似的质量保障方式,其实暗含着 “自我证明” 与 “第三方验证” 的本质差异 —— 有趣的是,这种差异在企业出口贸易的检测认证环节中,正对应着 “自我声明” 与 “公告机构认证” 两大核心模式。
在出口检测认证中,“自我声明”和“公告机构认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其根本区别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的责任主体和介入方不同。接下来我就用一张表格的对比简单罗列下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特性自我声明公告机构认证
核心概念制造商自己声称产品符合法规由欧盟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确认产品符合法规
责任主体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制造商公告机构共同承担(在不同层面)
介入方仅制造商一方制造商 + 公告机构
适用指令/法规适用于低风险产品的指令(如部分LVD、EMC指令)适用于高风险产品的指令(如MD机械指令、PED压力设备指令、ATEX防爆指令等)
技术文档制造商自行准备并保存,通常不主动提交给任何机构必须提交给公告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其批准
CE标志的依据制造商自己签署的 《符合性声明》公告机构颁发的 《欧盟符合性证书》
流程复杂性相对简单、快速、成本低复杂、耗时、成本高
市场公信力相对较低,容易被市场监督机构质疑非常高,是进入高风险领域的强制性通行证

那又该如何为产品选择正确的路径?这完全取决于产品属于哪个欧盟指令的管辖范围,以及该指令中对该类产品的具体规定。

具体判断方法:
第一:确定产品适用的欧盟指令:例如,机械产品适用《机械指令2006/42/EC》。
其次:查阅指令的“合格评定”附录:每个指令都有一个附录(通常是附录II、IV等),其中列出了不同类别产品需要遵循的合格评定流程。

最后:判断产品风险等级

如果您的机械产品不属于该指令附录IV中列出的高风险机械(如木工机械、压机等),那么您通常可以通过 “自我声明” 的方式完成CE认证。                                              

如果您的机械产品属于附录IV中的高风险机械,那么您必须通过 “公告机构认证”。

所以选择哪条路径不是由制造商主观决定的,而是由欧盟相关技术法规强制规定的。在启动出口认证前,务必准确判断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对应的法规要求,这是合规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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