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中,将信息安全等级划分为5级,定义如下: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国家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秩序;
——影响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秩序;
——影响各行业的科研、生产秩序;
——影响公众在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下的正常生活秩序等;
——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
——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信息资源;
——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
——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主权完整;
——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文化实力;
——影响宗教活动秩序和反恐能力建设;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较高的财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3部分:评估指南》(GBT 33009.3-2016 )中,对DCS的风险等级如下,也是5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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