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扒窃20元被判7个月罚1千 点击:73 | 回复:4



lzgz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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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05 22:38:29
楼主

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银某华伙同刘某忠在宜州市区龙江路一桥头路段到处游荡,寻找合适下手的人群。这里他们发现一名未成年男生路过,决定先从“小朋友”下手。过程中,刘某忠负责望风,银某华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大号镊子将受害人衣服左边口袋内的钱扒走,结果发现仅有20元人民币,二人随后逃离现场。不料没过多久即被民警抓获被追回,并将扒来的20元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某华、刘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银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规定了“扒窃入刑”,即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扒窃入刑”大大增加了扒手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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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05 23: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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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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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06 0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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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给老百姓定的,老百姓就得遵纪守法

OLD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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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06 12: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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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江湖走走--原创军团 的回复内容: 小偷--该抓。                  


 

sf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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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7-06 1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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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想起来一句话:盗钩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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