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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规的应该的定义:
一。有没有专门划出的非机动车车道?如有,就应有“机动车不得驶入或停车的标志”。(可是国内有多少城市认真设定专用非机动车道?)
二。如果没有专门设定非机动车道,或设定了却没有禁止机动车驶入或停车的标志,非机动车行驶遇到机动车停车占用,如需驶入机动车道,应“下车,观察,推行”。可是国内骑行非机动车从没有交规学习的,小孩子学校也不学的,所以这一条“几乎都没有”。
三。如有机动车占用了非机动车道停车,而同时有非机动车在行驶,行驶中的机动车应“减速,观察”,有多少学车的师傅会讲这个。
如上,是因为我国的交通法规与培训学习还很不严密,引致事故频发。
如发生了事故,应遵循“近因”与“逻辑”关系原则,以“近因”原则来看,行驶中的机动车负主要责,其次非机动车,在其次“按照规定停车的机动车”,如停车的机动车不是“按照规定”的(该路段有不可停车标志),其中谁有先触犯规定谁主责的原则,就是那辆停着的车了。
“可执行性原则”-- 一项法规如果在可执行性上没有完整的保证,造成“违法必然”,该法规定等同于失效。
因此,12楼的“追究有关部门不作为”与14楼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在中国几乎是“不可执行”的,在处理中没有效力。第一条在国内的现状大家都懂,第二条“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公交车靠边停车,或医院、消防、或者“公务”车停车怎么样?该路非机动车道就要封路?而非机动车“下车,观察、推行”是可执行的。为此,高速公路要两边有围栏封住的,以保证“非机动车及行人不得进入”的可执行性。如没有,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就有责了。
当然,在国内,无法规,无法理,无逻辑的事多的很,所以这样的讨论也只能是“秀才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