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05-11 22:33:42
楼主
对违规减持的大小非股东做出及时的处理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从沪深交易所对4家违规减持股份的大小非股东的处罚内容来看,处罚措施犹如隔靴挠痒。
正因如此,对于大小非的违规减持之举,市场上要求从严查处的呼声不断。甚至就连上证所方面也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增加限制交易品种、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以及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在目前股市备受大小非问题困扰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从严查处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呼声是不难理解的,而且相关的处罚措施也确实需要予以完善。
问题是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查处,必须要讲究“法治”,不能单凭某个部门或是某个部门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毕竟大小非的流通权,是通过股改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取得的,大小非减持股份,是依据股改契约而行,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单方面作出的约定,不具备修改股改契约的法律效力,它只能视为是为大小非的减持指明了一条出路,但却不是大小非减持的唯一选择。在符合股改契约的大前提下,大小非选择怎样的减持途径,那是大小非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包括监管机构都无权干涉。所以,要不要查处、如何查处大小非违反《指导意见》的减持行为,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不能凭着“想当然”来办事。
因此,要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监管部门首先就应拿出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出来。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办法,或者拿出来的办法本身上就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漏洞百出,那么,规范大小非减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任何用“人治”代替“法治”的做法,都将无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只会给中国股市的发展埋下更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