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东网报道,“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因在立法会宣誓时辱华宣“独”,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及取消议员资格。两人随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上周听取各方陈词后,今早(11月30日)高等法院颁发判词,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并须支付全部上诉费用。
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意味立法会本周五(12月2日)可以宣布两人议席出缺,选管会随后可安排补选。游梁二人将于今午回应今日的裁决。
据香港电台报道,两人的代表律师说会研究判词,决定下一步行动。
据香港商业电台报道,梁颂恒和游蕙祯今早并没到庭,梁颂恒回复电话采访时表示“无可奉告”。
判词提到,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基本法》第158(3)条所订明不适用的情况除外。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聆讯结束时曾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会在上诉庭颁下判词后第二日开庭处理。张
张举能法官此前在庭上指出,释法已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与终院具约束力的判决无分别,法院需要跟随,法院甚至不用看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声明条例》,只须看这次释法。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也表示,这次释法指出议员拒绝宣誓即丧失议员资格,事件涉及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责任,法院有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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