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制恶的私力救济将受法律严惩 点击:112 | 回复:0



李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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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2-22 22:41:31
楼主

手机被同学偷走,女孩小敏因担心回家被父母责备,竟伙同另外3名同学强行将行窃者带走,并先后对其实施殴打、拍裸照上传网络。殊不知她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徐州鼓楼法院依法判处其中两人拘役3个月,缓刑1年。

  小敏与小薇均是某职高学校的学生,小敏16岁,小薇17岁。据双方家长称,两个孩子在校期间一直表现很好,学习成绩优异。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4年12月初,当时,小敏正参加一个朋友组织的聚会,吃饱喝足后,她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包不见了,包中有几十元现金和一个苹果4S手机。小敏心里十分着急,因为这是她最近连续丢的第四部手机了。害怕回家遭到父母责备,小敏忙找来小薇等3名同学商量对策。经过好友提醒,小敏得知自己的包系被另一个同学小金偷走。

  2014年12月21日晚11时,小敏等4人来到小金经常玩的酒吧,并以赔偿财物损失为由强行将小金带走。在小薇的提议下,他们将小金带至小薇的出租屋内。在出租屋里,4人将小金捆绑起来。小金出于害怕当即承认自己偷了包,并说包已经被扔掉。后小敏从她身上搜出了丢失的手机。拿到手机后,小敏发现里面所有的信息都已被小金删除,相册中全是她自己的自拍照。盛怒之下,小敏接连掌掴小金,其他几人也先后用拖鞋、衣架殴打她,并让其写下欠条还债,最后甚至强迫小金脱光上衣并对其拍照、录像。

  12月23日凌晨,小金趁小敏等人熟睡后开门逃走。事后,小金发现其被拘禁期间遭胁迫拍摄的裸照被传至网络。

  法庭审理过程中,小敏与小薇(其他人另案处理)均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分别赔偿小金2500元。法院审理认为,小薇与小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二人为未成年人且是初犯,最终判处她们拘役3个月,缓刑1年。

  法官提醒,私力救济一般发生在弱者寻求救济、公权力(如寻求报警)救济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适当的救济方式。本案当事人小敏与小薇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方法救济自己的财产权,要求公安机关出面解决,向小金讨要被盗财物,可她们却采取限制他人自由、非法拘禁的方式以恶治恶,并触犯法律,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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