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 电技[1994]299号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月1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
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
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
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
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
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6.1.1 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
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燃。
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
6.1.2 大型电厂燃用烟煤及以上易燃煤种的主要输煤皮带宜选用难燃型。
6.1.3 露天储煤场与建筑物、铁路和装卸设备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表6.1.3所示。
6.1.4 储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6.1.5 原煤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别堆放。若需长期堆放的原煤,由应分层压实,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
6.1.6 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堆存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并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
6.1.7 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
6.1.8 储煤场、皮带、原煤仓着火的灭火方法。
(1)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扑救。
(2)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渐扑
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
(3)原煤仓着火应用水喷雾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6.2 燃油系统、贮油库
6.2.1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6.2.2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入口处应设门卫,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并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6.2.3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均应选用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
6.2.4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6.2.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贮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6.2.6 油区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6.2.7 油区内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6.2.8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原油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进入油罐的燃油蒸汽加热温度不超过250℃。
6.2.9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区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丝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6.2.10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6.2.11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蓝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30Ω,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25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6.2.12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6.2.13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6.2.14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6.2.15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6.2.16 地上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的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堤高宜为1~1.6m,用土质建造的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5m。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内的平地,从油罐基础向堤内侧基脚线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一般为5%~1%,并应有下水道或水封井,下水道应设闸门控制。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内侧基脚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油库规定设计要求。
6.2.17 防火堤内所构成的空间容积,应不小于堤内地上油罐总贮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贮量。如堤内只有一个油罐时,则其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全部容积。对于地下油罐,可按油罐露在地面上的贮量计算。
对于浮顶油罐,不应小于堤内单罐或罐组中最大罐容量的一半。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容积按两种较大值计算。
6.2.18 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
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
6.2.19 油罐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金属油罐应装设固定的冷却水装置和泡沫灭火装置。
6.2.20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
6.2.21 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并装有闸门。着火时关闭闸门,防止油从下水道流出扩大火灾事故。
6.2.22 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6.2.23 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
6.2.24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水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得小于5m。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与操作室的监视窗应设双层玻璃。
6.2.25 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6.2.26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一不超过35℃。油管道、阀 门、法兰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层上应包裹铁皮,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引起着火。
6.2.27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6.2.28 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6.2.29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2.30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电、
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6.2.31 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
6.2.32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6.2.33 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
6.2.34 油罐动火。
(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
(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
(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作何明火作业。
(6)每次动火前用测瀑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
(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8)按油罐着火的事故预想,做好一切扑救准备工作。
6.2.35 油管道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漏油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
(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势扩大。
6.2.36 卸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1)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
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
(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漫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
(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
(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6.2.37 油泵房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着火按6.2.35条执行。
(2)油泵电动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若设有固定蒸汽灭火装置,应立即启动该装置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6.2.38 油罐火灾的扑救方法。
(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
(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
(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适当避开逆风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封住罐
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
(4)油罐瀑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
(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
(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
(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水面上如不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6.3 煤粉制粉系统
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
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贫 煤 130℃
烟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90℃
褐 煤 80℃
(2) 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贫 煤 150℃
烟 煤 130℃
褐煤和油页岩 10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170℃
褐煤和油页岩 140℃
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
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
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
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关闭粉仓员潮管,进行彻度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选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员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
平时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
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6.4 锅炉设备
6.4.1 锅炉
氩挚诨蛐队涂凇?br /> 6.2.16 地上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的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堤高宜为1~1.6m,用土质建造的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5m。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内的平地,从油罐基础向堤内侧基脚线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一般为5%~1%,并应有下水道或水封井,下水道应设闸门控制。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内侧基脚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油库规定设计要求。
6.2.17 防火堤内所构成的空间容积,应不小于堤内地上油罐总贮量的二分之一,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贮量。如堤内只有一个油罐时,则其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全部容积。对于地下油罐,可按油罐露在地面上的贮量计算。
对于浮顶油罐,不应小于堤内单罐或罐组中最大罐容量的一半。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容积按两种较大值计算。
6.2.18 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
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
6.2.19 油罐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金属油罐应装设固定的冷却水装置和泡沫灭火装置。
6.2.20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
6.2.21 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并装有闸门。着火时关闭闸门,防止油从下水道流出扩大火灾事故。
6.2.22 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6.2.23 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
6.2.24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水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得小于5m。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与操作室的监视窗应设双层玻璃。
6.2.25 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6.2.26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一不超过35℃。油管道、阀 门、法兰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层上应包裹铁皮,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引起着火。
6.2.27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6.2.28 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6.2.29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2.30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电、
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6.2.31 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
6.2.32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6.2.33 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
6.2.34 油罐动火。
(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
(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
(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作何明火作业。
(6)每次动火前用测瀑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
(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8)按油罐着火的事故预想,做好一切扑救准备工作。
6.2.35 油管道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漏油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
(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势扩大。
6.2.36 卸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1)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
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
(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漫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
(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
(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6.2.37 油泵房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着火按6.2.35条执行。
(2)油泵电动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若设有固定蒸汽灭火装置,应立即启动该装置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6.2.38 油罐火灾的扑救方法。
(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
(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
(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适当避开逆风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封住罐
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
(4)油罐瀑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
(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
(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
(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水面上如不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6.3 煤粉制粉系统
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
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贫 煤 130℃
烟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90℃
褐 煤 80℃
(2) 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贫 煤 150℃
烟 煤 130℃
褐煤和油页岩 10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170℃
褐煤和油页岩 140℃
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
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
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
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关闭粉仓员潮管,进行彻度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选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员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
平时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
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6.4 锅炉设备
6.4.1 锅炉房内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勤加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瀑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
6.4.3 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再燃烧的根本方法,是改进燃烧工况。要注意低负荷时使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定期冲洗。
6.4.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6.4.5 燃油锅炉尾部应加装灭火装置。
6.4.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6.4.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
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
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
投入运行。
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
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
散,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0 .8%即为合格。
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
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侧合格。
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
燃(煤)所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
火栓或水塔装置,每组变压器一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秘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垫料。
6.5.4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保温层应及时更换。
6.5.7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不应少于150mm。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油管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最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有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
并即用“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3)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
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5.16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的罩壳侧壁底下应装有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内高温部件附近空间应装设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
6.5.18 燃气轮机的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由轮机灭火系统和发电灭火系统两部分组成,分别供轮机间(包括齿轮箱间)和发电机间使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气轮机发生着火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6.5.20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上方。
6.5.21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6.5.23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装置。
6.5.24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6.5.25 二冲程柴油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灭火设备,扫气箱防爆门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5.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用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6.5.27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时应立即停机,开启扫气箱内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6.5.28 低水头转桨水轮机漏油,检修时要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
6.5.29 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