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要求:
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
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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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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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及联锁要求:
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5.1.7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二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宜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15.1.11 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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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5.1.7 这样规定可以实时监测电动设备状态,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15.1.1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快速启动消防系统,及时对火灾实施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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