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3年6月4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宣布将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这是最近几年来欧盟对华的又一次反倾销制裁。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例如:某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近几十年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制。中国加入WTO以后,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为此,造成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其中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制裁是最大的一方面,个人分析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大体上有以下3点:
1、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2、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3、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请分析讨论
1、什么是进出口反倾销?
2、反倾销对进出口工业设备&自动化产品的市场影响如何?
3、如何看待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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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枝独秀,对外贸易总量已占世界第六位。由于中国不断增加的贸易出口会在一定程度挤占别国市场,加之一些国家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除此之外,国外对华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2001年我国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已超过100亿美元。
例如节能灯作为一种绿色产品,得到欧盟官方的大力扶持,中国节能灯大量出口到欧盟。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为3500万支左右,1999年剧增至7500万支左右,约占欧盟市场的60%,其中厦门出口量占全国30%,约上千万美元。2000年5月,飞利浦公司、欧思朗公司、西凡尼亚等欧洲三大世界灯具商业巨头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照明协会对中国的一些主要节能灯生产厂家提出反倾销。国内有十几家企业应诉,我市的涉案企业为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国有控股的中美合资企业)、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外商独资)和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民营)三家企业,也是厦门地区获得对欧销售许可的三家企业。2000-2001年对厦门企业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是:利胜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不征收反倾销税;东林电子由于财务未达到欧盟标准及出口权问题、通士达由于国有股份太多被裁定66.1%的反倾销税。2002年10月,德国欧思朗要求欧盟进行反倾销复审,欧盟委员会通知10家中国企业,将对这些企业进行核查,并要求中国企业限时答复,如不合作将依法做出惩罚。我市东林、利胜再次应诉欧盟反倾销核查,但由于东林电子在应诉失败后全面撤出欧盟市场,欧盟不再进行核查,仍维持原反倾销税。利胜公司经核查后仍然维持零税率,通士达和东林电子被课征反倾销税后,出口欧盟的业务受到了巨大影响。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是国内直接出口节能灯到欧盟数量最多的公司,其主要产品节能灯70%出口到欧盟市场,平均售价是欧盟所谓“倾销价”的两倍以上,但由于公司的国有性质,导致应诉处于被动地位,并最终被裁以高税率,由此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1999年,公司销往欧盟的节能灯数量为413万只,自2000年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后,销售量便直线下降至186万只,2001年仅有31万只。
1. 什么是进出口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2、反倾销对进出口工业设备&自动化产品的市场影响如何?
首先,不利的方面。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通过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其目的就是用反倾销来保护进口国家的国内工业,由于缺少外来品牌的刺激,短期内促进本国品牌的发展,但是由于缺少外来的竞争,减缓本国行业的发展。出口国由于暂时的限制,出口受限,导致国内品牌投资者不得加快资金的回笼,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转向其他行业,破坏已有的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行业结构的发展,不利于两国行业的自由发展。
其次,有利的方面。从国内环境来看,我们的很多体系还不健全,规范国内企业之间的的无序竞争,加强企业的行业自律和协作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问题看到我们的不足,为后续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3、如何看待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制裁?
其主要的原因有
1. 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2. 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
3. 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
4. 我国政府在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中较少使用贸易报复措施,使得别国政府和企业忽视了中国采取断然措施保护自己利益的决心。
5. 当遭到别国贸易救济调查时,往往认识不足,应诉不力,甚至根本不去应诉,从而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别国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1、什么是进出口反倾销?
第一次听说“反倾销”这个词,还是2009年的一天。那年发生了一起中美贸易摩擦---进口中国轮胎特保案,反响很大,当时几家新闻媒体相继作了报道。出于对民主党进口贸易政策的了解,本人饶有兴趣地查阅了度娘对“反倾销“一词的定义,知道它是”对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手段,从而对奥巴马政府其后表现出的浓厚的地方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了初步印象,也为我国在多年未遇的出口贸易中遭受重大打击的境况愤愤不平。
2、反倾销对进出口工业设备&自动化产品的市场影响如何?
不可否认,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反倾销是维护国际公平贸易的有力举措,在保护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不受威胁或损失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滥用了这一手段,甚至套用不合适的替代国价格标准来衡量出口国的工业品,随意将其定性为倾销行为,便带有明显的歧视与偏见。事实上,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往往是物美价廉的,能够按照正当的进出口贸易游戏规则运作,只不过想通过扩大外需走向国际经贸舞台,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投资、消费、进出口更加协调发展和经济的再增长,现被进口国以扰乱本国贸易秩序为由征收种种不合理的进口税,其实是两败俱伤的结果。因为进、出口国本来就是唇亡齿寒的贸易关系。我们姑且不论出口国工业品会遭受何等的重创,仅从进口国一方来说,表面看保护了本国产品受到冲击,但同时也失去了出口国这个大客户,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因此变得异常缓慢。如去年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立案就是一典型案例。中国的光伏企业常年从欧洲进口多晶硅等原材料,经加工生产后的光伏电池用于欧洲庞大的市场。自从对中国光伏产品实行本国贸易保护以来,欧盟企业因缺少与中国提供的光伏产品相匹配的组件,致使光伏电站建设成本增加、发电成本增加、电能收效甚微,造成双方这一行业失业人数增加也在所难免。因此,奉行狭隘的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或在反倾销中实行双重标准,对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Pass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则一味限制、抵制,都会严重阻碍全球经济的良性发展。
3、如何看待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制裁?
几年来,欧盟、美国、俄罗斯等发起了多次针对中国工业设备的贸易保护立案,部分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入了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的行列。尤其是近年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一些国家在反倾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实行环境保护的壁垒,对中国的中低端工业产品采取不相适应的环保质量标准,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苛刻条件,大有围困中国出口贸易之势。众所周知,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历,已使中国成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正日益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为中国巨大的市场、丰富的资源所吸引前来投资,另一方面又害怕崛起的中国挑战了他们全球霸权的地位,总是惯用“打一下摸一下”的两面手法,即在实质问题上采取打压政策,在无足轻重问题上则象征性地采取安抚手段;一些发展中国家既出于讨好欧盟、美国的奴才心理,也出于对中国的强大危及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担忧,积极配合对华的反倾销制裁行动,连年对中国出口工业品愈演愈烈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便是如此。
面对这一局势,我认为国内企业首先应奉行“打铁还得自身硬”的原则,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在产品研发上引进新技术,在产品制作上采用新工艺,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龙头产品,消除产品趋同化严重的后果,避免使用同类型产品在外国竞争的现象出现。其次要做好充分的国际市场调研,哪些国家何种原材料短缺、什么设备不具优势要心中有数;要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将自己产品与他国产品作一横向比较,以生产出口他国急需产品为宗旨,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出口贸易有立足之地。即便是对方对自己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制裁,我们也有充足的理由与他们谈判协商甚至应诉。要深信,出口到他国民间受欢迎的产品,一旦站稳了脚跟,日后再出口遭遇反倾销的几率势必要少些,哪怕是遇到一个强权政府因为政治斗争的需要要刁难我们,我们也因为产品质量过关可赢得主动权。
国外对华反倾销制裁还有一招就是对待我国实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我国已加入WTO世贸组织多年,其政府职能已从服务于计划经济转向服务于市场经济,理应享受“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待遇,而不是以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实行经济仲裁。WTO《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出口商在其本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国价格结构和第三国对改国出口的价格。在这里引入了一个“替代国”概念,从而使反倾销制裁变得有弹性而难免有失公允,一些国家由此可以打着“反倾销”幌子变相起诉的中国出口工业品。作为当事者,中国要建立并完善应对“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切不可采取甘愿受罚、不愿申辩的消极做法,这样会使自己在以后的外贸事务中处于反复被起诉的被动状态。只要自己底气足,应诉材料充分,并能抓住对方的软肋,进行反驳,胜诉也不是没有可能。一旦胜诉,对方就会对你另眼相看,以后的出口贸易之路就会越走越顺畅。
1、什么是进出口反倾销?
前面各位讲了很多,我不再啰嗦。
2、反倾销对进出口工业设备&自动化产品的市场影响如何?
肯定会有影响。我们出口再也不能拿廉价来赢得市场了,同时我们也不能同步享用国际上廉价的商品。
3、如何看待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制裁?
是一把双刃剑。不能单说对我们有害,有利的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进取,快速发展,以技术赢市场,而不是以廉价劳动力赢市场。
也不排除一些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而故意实施的反侵销制裁。在世贸组织的大家庭里,对这样的不公平待遇,我们当然不能逆来顺受,听之任之,除了有利有节进行申诉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们对他们也进行反侵销制裁不失为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