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