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02-29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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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黄先生在某商场看见一款价值一万多元,打折后仅卖9900元的液晶彩电,又听售货员称液晶电视保护视力,使用寿命长达10年的宣传口号后,当即购买了这台液晶电视。
然而今年11月,这台液晶彩电突然出现故障,放不出影像来。找到厂家一检查,发现是光机损坏,但对方提出因过了厂家规定的一年保修期,所以,按照目前的结算方法,该台电视的维修费高达9000元。黄先生想不通,但一想到现在的电器都有“三包”规定,只要主要零件在三年内损坏的,厂家都不收取维修费用,带着这种希望,黄先生来到云岩区消协,将其遭遇进行投诉。
在了解黄先生的遭遇后,该消协认为,由于目前液晶电视产品系列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三包”规定,根据黄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目前只有参照旧的“三包”规定普通显像管电视的标准。考虑到客户在购买时售货员没有对厂家关于该产品仅保修一年的规定解释清楚,厂家最后决定收取800元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