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对停产停建煤矿必须制定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通风、排水、监测监控正常运行;停止主扇运行的煤矿必须切断入井的供电、撤除井口入井管线、封严封实所有井口。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专人严防死守、盯死看牢,防止煤矿受利益驱动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活动。
对确需进行必要的巷道维修、排水等工作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制定严密、细致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单人作业,必须配齐安全管理、瓦斯检查等人员,明确现场负责人。
此外,在煤矿隐患整改期间,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煤矿隐患整改完毕,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书面批复其正式复工复产,并按程序报省安全监管局重新公告明确其安全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