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让人惋惜,但该事件总结的教训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公众行为规范的层面,而忽视了其它更多的公共责任。为此,本文尝试从FMEA的角度来谈谈相关方的责任。
首先,野生动物园有没有责任?有!而且从FMEA的角度来看,其责任重大。
作为动物园的经营者,也应该对“游客游览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我们不妨用FMEA工具来做一个风险识别。为保证游客安全,游览过程应有“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能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的要求,相应的失效模式(即风险事件)即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其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可能被动物伤害至残甚至至死。在这种后果发生前若没有任何预警,则其严重度S=10。那么导致失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一般大众所想到的原因绝大多数可能认为是“游客违反规定擅自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这确实是一个原因,但FMEA强调应找到在技术上可以控制的原因。显然,动物园在没有有效隔离措施的前提下,是不能控制游客擅自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的,最多只能通过罚款的规定来震慑想要违规的游客,但这并不是技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纪律层面的约束。那么从动物园经营者可以控制的角度出发,其原因是什么呢?其原因是动物园没有采取防止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开放私家车进入动物园内的业务,或只能使用能完全阻止游客擅自暴露在动物园内的游览车,等等。
显然,“动物园没有采取防止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的技术措施”这个原因是存在的,而且发生的频次还相当高。该原因导致“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这个失效模式发生并产生安全危害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此,该原因的发生度O(Occurrence)不等于1(在评分准则中,O=1表示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失效的原因,从而使失效模式根本不会发生)。由此,对“游客暴露于动物出没区域”这个风险事件的评价应为高严重度的事件,动物园的经营者有责任识别这个高严重度的风险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完全杜绝该事件的发生,而不能指望靠游客遵守游园规则这个纪律性的措施来管控这种高严重度的风险事件。也就是说,动物园经营者的防范措施应能在游客有违反游园规则的行为时也能避免与安全有关的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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