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规划,需要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地区,应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并在近期建设计划中落实具体项目,明确分期建设时序和措施。根据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政府可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停车收费系统的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不符合用地划拨目录的,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用地,确定投资主体,停车收费系统的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停车收费系统的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智慧停车设施,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
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预留一定用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充分利用“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拆迁腾退土地,提供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整体转让,转让后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由受让人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采取 PPP、BOT 等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承接主体,由划拨用地单位与建设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相关工作。
以各种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实行“净地”供应,或由政府负责全部、部分拆迁费用,协调明确后续建设、运营、收费有关事项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