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dI。矿灯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应取得安全标志的配套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体积大于2000cm3、外壳材质是铸铁的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
四、下井前需检查产品隔爆参数:隔爆面长度、隔爆面粗糙度、隔爆面间隙(隔爆面的间隙应在盖好盖板后或关上门后进行检查测量)、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在最苛刻条件下,接线后是否还满足要求)、引入装置(橡胶圈是否符合要求)等,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五、凡是有内、外接地的产品,必须完好接地。
六、有保护功能的电气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参数调整保护整定值。
七、在使用前,应检验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显示是否正确,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严禁带电开盖”或“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等警示要求操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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