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沉降监测的规范要求 点击:746 | 回复:0



jojo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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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5-28 14:24:27
楼主

 各类沉降监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沉降监测精度。

 布置和埋设沉降监测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沉降监测宜采用《精密数字沉降传感物位计》进行测量

沉降监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每一周期监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沉降监测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沉降监测成果资料。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监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监测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建筑物沉降监测

建筑物沉降监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沉降监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

沉降监测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沉降监测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监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

沉降监测的周期和监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监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检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监测。检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监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监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监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监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监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监测3~4次,第二年监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监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监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监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它等级监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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