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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有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有许多的产品很难直接用法律定性为有毒、有害、或没有效果,其次消费者为个人,明星和产品厂家为集体,我们势单力薄,举证办事困难!
明星屡陷“代言门”,有的甚至是第二次、第三次跳入同一条河流,原因何在?我认为:名人涉嫌违法,一次次为了个人利益铤而走险,说明了国家相关法规缺失,所涉及违法成本太低。“利”是最根本的原因,法规缺失是第二个原因,违法成本低是第三个原因。在这三个原因中,我有一点想不通,这些明星难道这么“差钱”么?细数身陷“代言门”的明星们,似乎一个也“不差钱”呢!
如何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要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用道德、行政、经济手段显然不太管用,必须综合运用特别是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或许才能真正有“疗效”!
我国对虚假广告采取的是以《广告法》为主,其他法律辅助的综合调整规制方式,形成强大的攻势,涉及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等。尽管这些法律规范在打击虚假广告方面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如:处罚偏轻,经营者违法成本低于处罚成本,难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使处罚的目的未能充分实现,法律的威慑作大大减小;监管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配套机制。
面对日益猖獗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来自普通消费者,相关执法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社会各界要求惩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