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9-01-16 1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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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11.3.4条
11.3.4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控制装置。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