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杨林在公司装货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下来,导致受伤住院。单位随后的一系列行为让杨林既纳闷又气愤:“现在单位竟然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不肯给我申报工伤。”
单位称伤者不是“自家人”
从2006年9月份开始,杨林就到溧水一家铜业公司从事机修的工作,但是至今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这无形中给杨林随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
2007年1月12日下午6点多钟,杨林在公司装货的时候,不慎从货车上摔了下来,导致受伤住院。伤势逐渐有所恢复后,杨林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单位的一番说辞却让杨林哭笑不得:“你又不是我们的员工,凭什么让我们给你申报工伤?”
单位:他是临时找来的
单位拒绝承认杨林是“自己人”,似乎也很有道理。据该单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单位的机器坏了需要修理工,但由于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加上机器并非每天都要维修,因此,公司只是临时喊维修工来维修。从2006年9月起,公司曾陆续要求杨林修理过几次,同时也请了其他的机修工。因此,杨林并不是他们单位的员工,只是临时客串而已。
对于单位的一番解释,杨林非常气愤,不仅工伤没报成,自己还成了临时客串的角色。无奈之下,杨林向溧水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单戳穿单位谎言
这场官司一直打到溧水县法院。该单位怎么也没想到,最终几份工资单戳穿了他们的谎言。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资支付凭证以及考勤记录提供证据。现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杨林不仅向单位提供劳务而且接受单位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单位定期给付杨林工资,双方形成了从属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确认铜业公司与杨林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