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点击:376 |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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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8 18:02:32
楼主
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作用。

  建筑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也是专业技术、安全可靠要求高的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的常规武器,同时它又是事故的高发区。2007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迅速催生了建设部第166号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2000年——2008年4月,媒体曝光的120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事故的统计来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呈群死群伤特征。120起事故死亡总人数232人,平均每起约2人;租赁使用单位74起占59%,安装单位42起占35%,制造厂家4起占3.5%;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事故96起占80%。主要问题集中在:无证上岗;超负荷使用;违规安装拆卸;基础不符合要求;附着不规范;自行加工起重机结构;安全技术方案错误;载货升降机违规载人等。起重设备原因造成事故18起占15%,问题集中在主要结构严重锈蚀、主要结构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等。显而易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可以相信,《规定》对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这样一来,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自然会定位到其内部各安全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局面。另外,《规定》通过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三项制度把设备产权、设备安拆和设备使用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之内,如果实施动态监管,非法产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产品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无资质的安装队伍、挂靠的安装队伍、无证的上岗人员也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这对于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有重要意义。

  《规定》第二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范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公布,在“建筑起重机械”界定范围内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高处作业吊篮。其主要特点表现在,建筑施工环境和条件复杂多变、庞大金属结构和起重物的高势能大空间运动、起重机械特殊的结构形式和多机构组合运动、多工种多环节协同作业,使起重作业的安全问题尤其突出,特别是在城市中施工的大型起重机,事故极易破坏公共安全。

建筑起重机械近年事故频发,其事故和事故隐患主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内)、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是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是这些掌握产权、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司。专业公司服务质量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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