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结合或契约,更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然而,现代社会所产生的婚姻纠纷越来越多,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什么?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分割?为此邀请家庭婚姻财产方面的知名律师于琦为大家答疑。
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简言之,要界定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基本的依据之一是看这些财产的获得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
于琦:每对夫妻都可以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签署在婚前的协议就叫婚前协议,这样的协议,如果内容合法,结婚后就有效了。以下这些夫妻适合作夫妻财产约定:
1、合作伙伴对股东的婚姻不放心,担心股东婚变影响企业发展的;
2、富豪有大量婚前财产,担心婚变导致财产缩水的;
3、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界定不明,导致容易混淆财产权属的;
4、富人想再婚,但其子女担心自己的遗产继承受到影响的;
5、婚姻期间,一方经营企业风险过大,对方担心其举债影响自己的;
以及一些涉外婚姻或者是希望分管各自财物的夫妻等等都适合做夫妻财产约定。
于琦: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不用混同于共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外,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保险收益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琦:送彩礼、礼金等行为发生在结婚前,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还没结婚,对方要退婚,彩礼数额很大,是可以要求要回彩礼的。嫁妆如果是婚前给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给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于琦:这种情况很复杂,分为以下多种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按揭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于琦:遗产分配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是个人继承的遗产,否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结合案例“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只有小A一个孩子,如果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母亲去世后,1/2房产作为遗产,小A和父亲一人一半,父亲手中3/4,父亲去世后,他的3/4份额将进行法定继承,小A的继母和小A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应当拿到5/8的房产份额。
于琦: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拆迁转化的,就应该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拆迁后所得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上又写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结婚3年后发现自己婚前买的股票大涨,那么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A的个人财产。之后A对买入的股票后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而导致股票大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于琦: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举个例子,A的专利被某企业以20万元购买,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20万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A离婚之后,20万则属于A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个人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结婚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后来A与B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A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琦: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一方产生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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