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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大三定”下发后,其重组工作并未结束。随着改革进程的演进,原电监会派出机构的身份明朗——从事业单位转身为行政单位。但其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即“小三定”方案仍然悬而未决。按国家能源局“三定”原国家电监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由于派出机构职能未定,能源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约束,尤其是面向煤炭、油气领域的监管工作无法开展;能源局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各省业务办之间的职权关系界定仍不清晰。非电力监管工作尚未开展电监会派出机构包括:华北电监局、东北电监局、西北电监局、华东电监局、华中电监局、南方电监局。省(自治区)电监办分布在山西、山东、甘肃、浙江、江苏、云南、新疆等12个省区。2010年中编办增加电监会派出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编制在500人左右。为完善监管体系,原国家电监会向区域监管局发文,要求完善派出机构设置、职能,在未设专员办的省由区域监管局派出业务办。据了解,业务办编制五人,使用区域电监局编制,总人数不超15人,其他人员由电力企业借调;业务办负责人由区域局副局长兼任,并在业务办所在地办公。一位派出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现阶段,派出机构正按照发改委、能源局要求开展“转职能、改作风、抓大事、解难事、办实事、建机制”主题活动,寻找在机构改革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另一方面根据此前工作计划做电力监管。国家能源局“三定”强化能源市场监管职能,并将监管范围从传统的电力行业扩展到油气,强调“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但从地方派出机构的监管动态看,其监管工作仍然围绕电力安全生产、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库及燃料、电能交易等方面,尚未将监管范围拓展到煤炭、油气领域。此外,由于“小三定”方案未定,派出机构按省铺开,还是维持现状,没有准确说法。“这个问题涉及派出机构职能定位、人员安排、与地方政府部门关系是否重叠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述派出机构人士说。派出机构职能待定在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正式组建的讨论会上,一位派出机构负责人建议,能源局党组尽快明确派出机构职能,合理划分局本部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各省分支机构的职责权力范围。“派出机构希望与局本部能够全口径对接,使能源监管工作能贯穿于能源规划、政策、市场、改革全过程。”这位负责人说。电力监管仍是派出机构的优势所在。在过去十年的电力监管进程中,电监会由于缺少价格、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权限,监管效果乏力。如何厘清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关键,否则电力监管的权威和地位难以确立。这其中,需要明确与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安监局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在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下,监管职能实际上被分散到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等多个部门,监管职能遭到割裂,管价格的管不了成本,管成本的管不了投资和服务质量,管市场的又管不了价格。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晓西认为,监管职能割裂的局面必然破坏监管的有效性,监管不到位导致行业发展无序。一是作为自然垄断性电网企业的价格和投资至今未按照规则接受监管,输配电电价成本始终没有厘清,合理的输配电价至今无法出台;二是“三桶油”内部成本始终无法厘清,历次油价调整饱受社会诟病;三是煤炭交易中间环节存在大量的市场操纵,破坏市场秩序等诸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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