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和蓄电池室设计不规范 点击:2033 | 回复:0



gmx_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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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7-24 19:44:29
楼主
一、蓄电池组中单个电池数超过规定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044-1995)中对单体蓄电池的个数,要求应能满足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105%。对额定电压为220V的铅酸蓄电池组,按规定蓄电池数应为107~108个。某电力设计院在为某发电厂设计蓄电池组时,将单体蓄电池数定为110个。发电厂在投运时,按规定将每个电池浮充电压调整到2.15V时,直流母线电压高达236.5V,超过额定电压7.5%。大大超过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考虑到对直流设备的影响,发电厂总工程师决定将蓄电池组电压保持在220V。因此,每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降到2V运行,加上运行维护不当,致使蓄电池因长期充电不足而严重损坏,在一次事故中由于保护和断路器拒动,造成发电机严重烧损。

二、蓄电池室的设施不完善

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蓄电池室采用一般透明的玻璃窗。按规定蓄电池室应采用毛玻璃或在一般透明玻璃上涂以半透明油漆,以防止阳光直接射入室内。有的单位甚至在走廊墙面上开设了百叶窗或玻璃采光窗,都有是不允许的。

(2)蓄电池室的通风采暖设施不合要求。根据蓄电池正常运行的要求,室温宜保持在5~35℃之间,室内应有通风系统,以便将蓄电池在充电中释放的气体排出。而且通风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式的,并应直接与空气过滤器连接。实际上许多变电所的蓄电池室,在设计时都违反了上述规定。如在南方某些地区,冬季气温经常在5℃以下,甚至低于0℃,但设计时未考虑采取采暖设施,而且通风系统采用的是一般的非防爆式电动机。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对设计院提出的设计方案应严格审查。生产单位在进行设计审查时,应指派熟悉蓄电池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改进,不允许不合规定的设计付诸实行。

(2)及时改进已建成的不合格设施。透明玻璃窗可涂上半透明油漆。走廊墙面上的百叶窗或玻璃采光窗,应将其封堵。

(3)在冬季气温低于5℃的地区,应加装通风采暖设备。以免在气温超过限值时蓄电池的容量下降。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式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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