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照明:新民规的新词
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
《民规》这么说: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还有一条很重要:很多胆子小的同志容易迷糊
13.9.12 。4条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总结一下:
备用照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即“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
疏散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 通道照明”-即:原来我们所说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公共走道的用于保证疏散照度的照明设备和用于引导疏散方向的电制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设计的时候按《新民规》应该
1.把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的照明回路单独划分
2.不用害怕:懒人可以继续把走道、楼梯间的疏散照明和走道照明都接一个回路(我习惯把走道做全应急,反正我懒得用EPS,不担心EPS过大影响开发商投资)
楼主最近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