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志江律师就香港联想上市疑存严重经济违法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点击:269 | 回复:0



阮汝辉

    
发表于:2011-08-22 10:59:2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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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冉志江律师对中科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复函的法律意见
  冉志江律师是我国最为资深、著名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之一,也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之一。本法律意见书是冉志江律师在听取了曾于1984至1994年担任了10年联想集团首任总工程师,倪光南院士所表述事实和所出示证据之后,笔于2002年9月6日,此为原文一字未改。
二、倪光南与柳传志的分歧,能称得上大是大非的当属“负债持股”为此,倪光南写信反映他的怀疑和意见,得到四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支持。最后,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办公厅签发了题述答复,表明了中科院的调查结果、立场、观点,客观上也支持了联想集团解聘倪光南的决定,认可了报界按柳传志的口径评述柳倪之争的文章。题述《答复》确认:“1992年,香港联想进行了增资扩股,股本金增至1亿港元。其中,港方股东的增资扩股款,是北京联想借给的”《答复》从五个方面说明借款给港方负债持股是出于客观原因并阐述了相关的理由。我们择其要点,分为五部分来评介分析。
三、《答复》中的五项主张,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1、《答复》认为:北京联想与港方合资成立香港联想的目的,就是要借助港方熟悉国际市场和有国际市场营销经验的优势;当时,香港联想在海外市场上还立足未稳,海外市场的运作包括采购和销售渠道以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港方负责。香港联想以90万港元的股本起家,短短几年发展成为上市公司,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北京联想与港方优势互补,密切合作(摘自《答复》)。以上理由,强调了北京联想与港方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香港联想对港方在管理、采购、销售、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和在香港成功上市融资的依赖性。
  事实上,港方四位股东对香港联想的贡献极为有限,与另一大股东中国技术转让公司(简称中转公司)相比,更显得贡献少、索取多。中转公司是有雄厚实力的中央国企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负责人柳谷书先生是柳传志的父亲,为香港联想的设立和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港方参股香港联想主要是谋取私利,在有利可图的前题下,发挥的作用和贡献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北京联想对四位负债持股的港商,从未达到依赖的程度。而且,1996―1997年香港联想连续二年出现总额高达2.5亿港元的亏损,柳传志说责任在港商,说他们没有管理香港联想的能力。在四位港商相继退出联想后,香港联想的发展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和银行的支持、中科院给予的优惠条件和帮助、计算所的人才和科技成果及联想本身的实力,才是香港联想成功上市的主要原动力。对于四位港商的重要性,不仅有历史资料可查,联想的创始人和职工自有公论。过分夸大港方的作用,是《答复》中显而易见的失误。
  在香港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需要规模、业绩和商业信誉。四位港商不具有这些必备的条件,只能靠借北京联想之贷款、持香港联想之股份。联想集团靠谁在香港发行股票、上市乃不争之事实。
2、《答复》认定,假若听任港方股东从公司外部借款增资,则香港联想上市后,北京联想的控股地位会削弱。
  首先说明,港方无资扩股,原本无权平分中方股东中转公司出让的扩股权。因此,不是港方出让了5%的扩股权,而是北京联想提供借款支持了港方扩股。如果北京联想将借贷给港方的552.58万美元也作为自己的增资,那么增资后港方将和中转公司同样持3.3%股权。所以,事实是北京联想提供借款使港方增扩了40%股权。
  港方股东即使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或用自己的信誉借款增资(香港银行给个人贷款都需财产抵押,以当时港商财力难以借到巨款),也只能认购三分之一的股份。如果作为中方股东之一的中转公司在香港联想发行股票前,在三个股东之间出让自己增资扩股的权利,有资格、有能力认购受让股份的当然是另一家中方股东北京联想。552.58万美元,可以收购中转公司出让的全部股份。靠自有资金认购或受让股份,是认缴注册资本、增扩投资的基本原则。这样增资扩股才是真实的合资经营,也符合国际惯例。北京联想有552.58万美元乃至3000万元美元的后备资金,可以收购中转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和中转公司共同持有中方两股东已控制的67%的股权。按国际惯例,四位港商分割原港方四人共有的三分之一的股份,任何一位港商都没有能力削弱北京联想的控制权。事实表明,港方没有资金也没有从公司外部借款增资的能力。故意让港方负债持股旨在挤走中转公司,增加香港联想的民营色彩和管理核心的自主权。
  中转公司是国家在香港注册的中资企业,资信、实力均比港方股东可靠。在柳谷书先生担任中转公司董事长期间,对联想的支持远胜于港方股东。例如香港联想前期经营所需的贷款几乎都依靠中转公司在香港的资信。维持北京联想和香港联想运转所必需的、柳传志等十余名骨干的多次往返签证也是中转公司办的。限制中转公司增资、将其原有的三分之一股份减至3.3%,则另有原因。
  柳谷书先生离开中转公司到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公司任董事长,是香港联想机构摆脱中转公司参与董事会、委派高管和财务监督、重新调整股权结构的潜在原因。中国法律公司参与了香港联想的上市策划和运作,柳谷书先生功不可没。而中转公司在香港联想业绩(除总资产一项外)已满足上市条件,有可能通过增资上市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拒绝增资则实为反常。中转公司只保留3.3%的股份并自此被排除在决策和管理层之外,根本未参与策划上市的前期工作。柳谷书先生离开中转公司、中转公司未能增资扩股又涉及另一公案,我们相信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四位港商没有资金和北京联想平分中转公司出让的扩股,北京联想用提供全额贷款552.58万美元的方式,扶持港方从出资30万港币、占股三分之一,增资扩股成为占有43.3%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北京联想承担如此之大的资金、经营和决策风险,取得53.3%控股权,居然声称以此为条件使港方让出了5%扩股权,实在称不上是平等互惠的交易。
  北京联想的决策人用私下借款的方式给予港方43.3%的股权和管理权,既排除了中转公司的参与和监督,又削弱了中科院和计算所的监管,使一家国有资产承担投资义务的企业,变成民营团体(四位港商和管理班子)享有股东权利的香港上市公司。这样重大的内幕交易,事先未报上级主管及代表国家持股的中科院和计算所批准,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
3、《答复》认为,借给港方股东增资扩股用款是北京联想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来说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许港方借北京联想之钱、持香港联想之股,有无董事会决议是确认法律责任的关键。北京联想是否为此事召开过董事会、董事会是否有董事签字通过的决议,这是一个最容易查清的事实。签发《答复》的机构,既是北京联想的上级主管又是最大股东,只要从北京联想调出一份真实、有效、符合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就足以答复来自人大代表的质疑,无需作过多的申辩。
  据当时任联想董事的倪光南先生所述,北京联想根本没有为此事召开过董事会,他本人也没有见过董事会关于此事的书面决定。他只找到一份有北京联想、香港联想和深圳联想财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纪要,这份不能取代董事会决定的《会议纪要》,是北京联想的一名董事柳传志1993年6月29日签署的。
  这份在1992年10月15日借款合同签订后签发的纪要披露:
北京联想将2700万美元借给“北明公司(名称暂定)”,北明公司将其中的552.58万美元借给“源富来、导远公司”;
  源富来、导远公司是四位港商控制的私人公司;《会议纪要》对2700万美元的来源未作说明,只是在第五条说到“中行借款利率”,第九条规定,5%的利息与实际付中行贷款利息之差,由北明公司代管,北京联想资金部统一安排使用。《会议纪要》没有说明借款合同何时签订及如何履行。
  总之,倪光南凭这份《会议纪要》,经请教时任联想集团董事长的曾茂朝(计算所法人代表),推断北京联想未经董事会讨论、由少数人擅自决定将中行的3000万美元贷款转借给港方552.58万元,事出有因、合乎常理、绝非凭空捏造。所谓暂定名称的“北明公司”,作为北京联想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也从未公开出现。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柳传志的弟弟柳传民当时在中行信贷部工作,柳传志的妻子龚国兴是北京联想OA部的总经理,实际掌握财务大权。能控制“北明公司”、提供《会议纪要》背景和内幕的关键人物,当然是签署这份财务工作会议纪要的柳传志。换言之,如果没有董事会的决定,柳传志先生应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包括且不限于《刑法》和国家财政、央行、外汇管制的行政法规,北京联想将552.58万美元借给港方持股参与香港联想的决策和管理,不仅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还要报中科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换言之,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根本没有作出这项决定的权利。中科院未经国有资产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特别授权,放弃对552.58万美元出境借给外商持股一事的审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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