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12-30 1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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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能单位是指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科室、车间和部门。
1.3 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降本增效,减少环境污染。
2、监督管理
2.1 节能办公室是本公司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用能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2.2 各用能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加强高耗能用能单元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3 财务部负责会同计量科定期公布本公司各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管理培训及宣传工作。
2.5 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各用能单位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和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2.6 节能办公室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2.7 节能办公室会同计量科检查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及能源消费和使用状况统计工作。
2.8 公司调度室根据《节能降耗管理制度》,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日常监察,企管部依据《节能降耗管理制度》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财务部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察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3.1 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手段,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费,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2 接受节能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3.3 公司每年安排一定人力物力,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3.4 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对计量器具、仪表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效验进行严格管理,保证计量器具、仪表的准确和完好。
3.5 根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能源标准,定期进行热平衡、电平衡、能平衡的测定分析。
3.6 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3.7 应在每年1月、7月,分别向集团节能办公室或行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3.8 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主要设备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先进、合理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3.9 按照国家和本市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产业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逐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3.10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的节能管理机制,通过实施节能目标管理和采用经济手段等形式,将节能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3.11 逐步实现对能源的微机管理,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
3.12 把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纳入企业总体技术改造计划。积极采用计算机控制、遥感、遥测、电机调速、集中供热供冷、热电冷三联供、节能照明、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能源。
3.13 公司办公室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组织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人员、统计人员等参加节能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不得上岗。
3.14 公司节能办公室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各车间设立兼职能源管理岗位,应在熟悉国家和本市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中聘任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取得上岗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15 能源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能源管理人员调动或变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16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奖 惩
4.1 公司节能办公室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2 公司企管部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4.3 用能单位违反下列规定时,公司节能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节能办公室或受节能办公室委托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测试的;
(二)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聘用的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或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用能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依法制定的能耗限额的;
(五)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
4.4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由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4.5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由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
4.6 用能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