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范围及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线、钢质气瓶。
2.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标准执行引用标准中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管理分工
1.机动处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安全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槽车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并负责铅封。
3.车间设专人负责全车间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车间设备员负责具体工作。
※设计
1.开发部(已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负责设计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
2.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负责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3.凡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压力容器图纸在复用加工时,必须提前送机动处压力容器管理员签署意见,然后送开发部审查,修改或重新设计一、二类压力容器由设计处审查或提出图纸,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
4.容器结构需要改变,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压力容器图纸修改权只在开发部(三类压力容器除外)。
※制造
1.机修车间(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负责批准范围内的自用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加工制造(包括现场组装)。
2.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组装)由机动处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承担。
3.各种气瓶,公司无权制造。属于定型产品的各类气瓶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总经理审定,供应处负责采购。
※启用 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启用前,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查,总经理同意后向劳动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2.锅炉、压力容器每台必须建立档案,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移交。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若需变动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1)锅炉的定期检验,由省、地锅炉检验所承担,其合同由机动处直接签订。
(2)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钢制气瓶、铁路槽车和公路槽车的定期检验,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3)无损检验由各地区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和检验人员承担。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三类容器的全面检查,由机动处负责报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