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烟草业)
1. 为加强对我厂卷烟设备中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伤害和责任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带有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车间及其职工。
3. 放射源安全管理:
3.1 厂设备科负责建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卷烟设备、设备台账和报请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工作。设置的台账卡应注明设备使用时间、名称、编号、使用状况和使用期限。
3.2 未经厂安全防护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拆卸同位素放射源。需在该部位维修时,一天内应将拆下的铅盒交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妥善保管;超过一天时间应由专人负责送交保卫科保管。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放射源辐射伤害,严禁任意摆放。
3.3 安保科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安全工作。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应对放射源加以重点防范和察看。
3.4 计量科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源进行技术性安全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3.5 车间要严格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教育职工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严禁敲打、磕碰等,出现损伤立即报告,严防放射源泄漏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造成放射性污染环境事故。
3.6 劳工科应组织在放射源岗位上操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