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查统计地籍档案的毁损情况,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籍档案恢复和保管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对地籍档案齐全的,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对地籍档案损毁严重,难以全面恢复的,要分类处理:部分损毁的,应根据现存档案资料,通过各种渠道,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补充完善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资料;完全损毁的,可将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和重新建立地籍档案的权源参考依据;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原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开展灾后重建土地登记工作,为土地权利人提供优质的土地登记服务。因次生地质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通知强调,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明纪律,依法行政,防止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