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121 | 回复:0



robingsion

    
  • [版主]
  • 精华:20帖
  • 求助:71帖
  • 帖子:1936帖 | 3670回
  • 年度积分:936
  • 历史总积分:54944
  • 注册:2011年4月11日
发表于:2019-09-04 06:43:31
楼主

主要参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版)
重大危险源的设计和普通的危化品设计没有什么两样。判定为重大危险源,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安全监督管理。大部分要求还是和生产管理有关,与设计相关的并不多,但也有一些,如: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分不嫌少!


楼主最近还看过


热门招聘
相关主题

官方公众号

智造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