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电杆不导电,就能随便爬吗? 点击:273 | 回复:0



jd1770105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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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9-14 09:53:31
楼主

 很多人认为水泥电杆是不导电的,可能摸摸、碰碰,甚至爬爬也没事。真的是这样吗?8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罗畲村的俞某终于从重症监护室抢救转入烧伤科继续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这是他爬上电杆改拉线被电击伤后的第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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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夜噩耗,事情要从8月5日说起。当晚11点多,社会电工俞某像往常一样和妻子詹某说要出去干活。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深夜外出做事。谁料,半小时后,詹某接到朋友电话称,丈夫被电击落,情况严重,已经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俞某全身受电击伤,背部有个约15厘米的“大窟窿”,四肢多处受伤,随时有生命危险。爬上电杆触电……据了解,当时,俞某在为当地的廖某干活。廖某计划把关闭的养猪场改成养鸡场。为了方便运输,在没有向供电公司申请的情况下,他私下请俞某帮他挪动可能影响车辆通行的南卓村3号配电变压器出线01号杆的拉线。俞某爬上电杆去拆拉线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电线,瞬间被电击伤,从7米的高空跌落,造成重伤。事发后,俞某遗留在现场的脚扣。在一旁的廖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当地供电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得知情况后,马上配合停电,并派员工赶往现场协调处理。廖某和俞某的家人对擅自更改电力设施后悔不已。

      《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俞某受雇于廖某,在未经供电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攀爬电杆并拆除电杆拉线的行为危害了供电线路安全,是违法行为。供电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违法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只能由俞某和廖某自己承担。遇到需要迁改电力设施的情况,应提前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待供电公司勘察现场、设计、确定施工方案后,由供电公司迁改。最后,希望俞先生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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