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力类综合类常识 点击:97 | 回复:0



今生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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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6-03 19:58:53
楼主

以下了介绍了几个有关供电综合类常识,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有何规定?

答: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3、我区对农村公用变供电客户的供电容量有何规定?

答:为了防止农村公用变(综合变)超负荷运行,对除居民外的低压客户供电容量限制在50千瓦以下,超过50千瓦的需安装专用变。

4、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答: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5、哪些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不经批准即中止供电?
答:1)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6、什么性质的负荷供给临时电源?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7、临时电源用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8、对长期抄不到电度表也不交电费客户,供电企业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电度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并终止供电。对长期拖欠电费不交的,将实施拆表销户。

9、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什么时候签订?

答: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供用电合同应在正式供电前签订。

10、居民客户是否需要签订供用电合同,以怎样的方式签订?

答:居民客户应该签订合同。

11、供用电书面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

答:供用电合同可以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标准格式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客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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