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应充分发挥其安全作用 点击:119 | 回复:1



OLD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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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1-25 09:44:55
楼主

1 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漏电保护器是当人体可能接触的电压值超过了安全值时,或人体的触电电流及其他对地故障电流超过了允许值时,由漏电保护器动作或控制,自动切断电源以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事故和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措施。原能源部颁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采用TT系统的低压电力网,应装设漏电总保护和漏电末级保护。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力网可酌情增设漏电中级保护”。《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有“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专条,明确规定用户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强调指出:“凡有故意使保护器拒动或误动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或停止供电”。
  农电安全管理正反两方面的大量事实反复证明:农电事故,特别是触电伤亡事故,几乎全部是在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或者是在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人为卡死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漏电保护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每个乡(镇)、大部分村都发生过虽有触电,因漏电保护器动作切断电源而保证了人身或设备安全的事例。

2 农电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投运

2.1 农电体制改革后,将乡(镇)电管站收编归县供电企业,村电工由供电企业统管,农村高压和主要低压线路由乡村自愿上交或无偿划拨给供电企业。这样,供电企业就由原来的电力行政管理者变为了农村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由电力企业接收的电力设施若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则由电力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无论从政治影响、职业责任和经济利益考虑,都给供电企业如何保证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管理模式不能是以前的布置、检查、督促、评比的行政管理方法,而应该是亲自安装、测试、查看、更换、维修、登记、分析,保证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的具体务实行为。
2.3 在编制上应配足漏电保护器管理和技术人员,在业务上要进行专业培训。漏电保护器检修点应每乡(镇)都有。
2.4 在保护方式上,建议可将《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中的“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主要用户的低压电力网可酌情增设漏电中级保护”中的“可酌情”改为“应”,由自由裁量型变为法定型。
2.5 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规定的“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末级家用保护,每月至少试跳一次”,一丝不苟地落实。

3 保障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的对策

3.1 提高各类人员对安装漏电保护器重要意义的认识
3.1.1使广大用户认识到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在低压线路漏电、触电的情况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有效可靠措施,从而自觉装设。当村用总保护器跳闸时,能正确对待,并积极协助农电工查找原因,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的氛围。
3.1.2使村电工、村支书、村主任认识到安装保护器是行政法规要求,擅自退出或人为卡死使之失效,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灾害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受到刑法惩罚,从而使电工自觉按行业法规办。村领导应积极支持农电工搞好漏电保护器的运行。
3.1.3供电企业要认识到严格要求是自己的职责,是对人民群众真正关心爱护,绝不能迁就、随和、心慈手软。要从某些村保护器退出运行,村、乡电工默许或视而不见,甚至村领导担保出事负责,结果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受害者起诉乡农电站或村电工失职、侵权,要求赔偿的事件中吸取教训。
3.2 抓住源头,减少和防止低压线路漏电、触电的可能。
3.2.1低压线路一定要正规化、规范化。若老化陈旧,一定要按标准整改,这是保障农电安全的前提和硬件。特别是在这次全国性的农电“两改一同价”中,下决心使低压线路脱胎换骨,面目一新,达到标准。
3.2.2加强低压线路的维护管理,按电力法规解决好村民承包的山地林木、房前屋后风景林与低压线路的矛盾,防止电线与树的碰撞。
3.2.3加强对村民室内线路、电气设备安全的宣传和指导。村民家庭以及移动式电气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等均应装设漏电末级保护,避免总保护频繁跳闸殃及全村。
3.3 提高农电工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
3.3.1认识到安装和维护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是农电工的职责,忠于职守,抵制任何使漏电保护器不能运行的行为。
3.3.2漏电保护器设运前要测试,运行中按规定及时检查试跳,动作后要及时分析原因,使漏电保护器的“三率”达到百分之百。
3.3.3维修或更换保护器时,一定要装上合格的新保护器再送电,消除怕麻烦,认为只一二天不会出事的侥幸思想。
3.3.4县级供电企业举办农电工漏电保护器专题学习班,提高管理和业务素质。
3.4 对保护器的运行管理要严、实、高。
3.4.1坚决杜绝任何新老用户无漏电保护器而投运。
3.4.2对违规退出保护器运行,或人为卡死使之失效的电工或指使者,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因此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3县级供电企业要增设保护器维修点,乡(镇)供电所要配备足够备用保护器,以满足及时维修更换之需要。
3.4.4加强对保护器运行状况的检查。对总保护器每年至少在“双抢”和春节前进行检查,发现误动、拒动的坚决拆下维修,对家用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试跳一次。
3.4.5把考核漏电保护器的“三率”作为考核乡(镇)供电所和农电工政绩的重要内容。
3.5 保证漏电保护器的产品质量
3.5.1厂家要严格质量检查,不断开发研制新产品。
3.5.2购买系统指定的厂家产品。
3.5.3购买灵敏度较高的家用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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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1-26 12:58:49
1楼

之前不清楚农电体制已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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